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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新辦納稅人首 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9號
為了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方便新辦納稅人首 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壓縮企業開辦時間的要求,稅務總局決定壓縮新辦納稅人首 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時間。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新辦納稅人首 次申領增值稅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結,有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當日辦結:
(一)納稅人的辦稅人員、法定代表人已經進行實名信息采集和驗證(需要采集、驗證法定代表人實名信息的納稅人范圍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
(二)納稅人有開具增值稅發票需求,主動申領發票;
(三)納稅人按照規定辦理稅控設備發行等事項。
二、新辦納稅人首 次申領增值稅發票主要包括發票票種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初始發行、發票領用等涉稅事項。
三、稅務機關為符合本公告第 一條規定的首 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的新辦納稅人辦理發票票種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25份;增值稅普通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50份。各省稅務機關可以在此范圍內結合納稅人稅收風險程度,自行確定新辦納稅人首 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票種核定標準。
四、各省稅務機關要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新辦納稅人首 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的辦理時限、辦理方式和辦理流程,盡可能實現稅控設備網上購買,并做好壓縮新辦納稅人首 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時間相關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確保符合條件的新辦納稅人及時、順利地領用增值稅發票。
除新疆、青海、西 藏以外的地區,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新疆、青海、西 藏地區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