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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補評和復評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6號
為進一步規范納稅信用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現就納稅信用補評、復評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因《辦法》第十七條第三、四、五項所列情形解除,或對當期未予評價有異議的,可填寫《納稅信用補評申請表》(附件1),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充納稅信用評價。
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辦法》第三章的規定開展納稅信用補評工作。主管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評工作,并向納稅人反饋納稅信用評價信息(附件2)或提供評價結果的自我查詢服務。
二、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確定的當年內,填寫《納稅信用復評申請表》(附件3),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復評。
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辦法》第三章規定對評價結果進行復核。主管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評工作,并向納稅人反饋納稅信用復評信息(附件4)或提供復評結果的自我查詢服務。
三、主管稅務機關應于每月前5個工作日內將納稅信用補評、復評情況層報到省稅務機關備案,并發布***納稅人變動情況通告。省稅務機關應及時更新稅務網站公布的納稅信用評價信息,并于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將***納稅人變動情況報送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納稅信用補評申請表
2.____年度納稅信用評價信息
3.納稅信用復評申請表
4.____年度納稅信用復評信息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6月19日
注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對本文進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