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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河南省資源稅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
(2020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聽取了省人民政府《關于河南省資源稅適用稅率等事項方案(草案)的說明》,審議了《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提請審議河南省資源稅適用稅率等事項方案(草案)的議案》。會議同意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
為更好地運用稅收手段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統籌考慮我省礦產資源情況和資源稅征收等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的規定,作出如下決定:
一、資源稅法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稅目,其具體適用稅率按《河南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二、資源稅法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稅目中,天然鹵水實行從價計征,石灰巖、砂石、其他粘土、地熱、礦泉水實行從量計征。
三、根據資源稅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按其損失金額的百分之五十減征資源稅,減稅額最高不超過其遭受重大損失當年應納資源稅總額;
(二)納稅人開采伴生礦,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伴生礦免征資源稅;
(三)納稅人回收利用尾礦庫里的尾礦,免征資源稅。
納稅人符合以上規定的,可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并將相關材料留存備查。意外事故、自然災害和尾礦由縣級以上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共伴生礦由縣級以上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
四、各級政府應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建立健全本地跨部門資源稅協作和信息共享工作機制。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向稅務部門提供共伴生礦、尾礦、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的認定材料以及與減免稅相關的其他信息,并在稅務部門書面函件送達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回復。
五、本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