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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guī)
公 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對兩種涉稅違法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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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經[2003]1449號
廣東省公 安廳經偵總隊:
你總隊廣公(經)字[2003]1188號《關于持有非法制造的發(fā)票行為如何適用法律的請示》和廣公(經)字[2003]1191號《關于使用偽造擅自制造的普通發(fā)票如何適用法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見,現(xiàn)批復如下:
1、行為人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僅僅持有非法制造的發(fā)票的行為,不宜按照犯罪處理。
2、行為人使用非法制造的發(fā)票的行為,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行為人不知道是非法制造的發(fā)票,主觀上也沒有偷逃稅款的目的,即使客觀上使用了該發(fā)票,也不宜按照犯罪處理;如果行為人明知是非法制造的發(fā)票而使用,且偷逃稅款達到了法定數(shù)額、比例要求,根據(jù)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偷稅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
2013.12.5